配资炒股的合法性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05 19:47    点击次数:87

配资炒股的合法性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952 证券简称:苏垦农发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78,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3,4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中,不存在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事项,本次分配后公司总股本不变。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对个人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河南证监局指出,经查,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吴清指出,新“国九条”作出系统部署,近日国务院举行第七次专题学习,对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改革,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要求。市场各参与方和证监会系统单位要以贯彻落实新“国九条”为契机,坚守资本市场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提升专业性,以强监管、防风险、促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尊重规律,尊重规则,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持续推进、走深走实,提升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的包容性,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证监会将主动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共同落实好新“国九条”提出的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加大退市力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以及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等工作要求。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相关事项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7772107

特此公告。

江苏省农垦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1日配资炒股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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