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26 证券简称:朗迪集团 公告编号:2024-029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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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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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 2023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涉及差异化权益分派,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4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议案列明的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累计已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2024年4月27日,公司总股本为185,651,20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户持有的1,861,9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故以剔除回购股份后的股本183,789,3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73,515,720.00元(含税)。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83,789,300×0.40)÷185,651,200≈0.3960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60)÷(1+0)=前收盘价格-0.3960。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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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高炎康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具体如下: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实施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62193001
特此公告。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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